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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525685-1-02_B/2022-090700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2-08-30
        •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发〔202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8-30
        • 标题: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_完美体育365软件下载_亚洲365bet备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增强全社会火灾风险抵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处理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因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化工原料或产品等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二)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的;军事设施发生火灾的;

        (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当事人过错或意外直接导致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等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

        (四)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

        (一)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将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提级调查。

        (二)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成立

        第七条 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市、县级政府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纪检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二)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者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中出现分歧,经研究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事故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工作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督促、协调各工作小组工作;

        (三)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中的每个成员单位至少指派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入该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物价等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二)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

        (一)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

        (二)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各工作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工作小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安排各工作小组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收集报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三)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密切配合,服从调度,共享信息,诚信公正,认真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调查对象

        第十八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由责任追究调查组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经调查确认构成责任事故的,除查明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活动,合理确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和时限,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规范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实验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有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签名;

        (四)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专业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保障能力。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第七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有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有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部门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人员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五)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有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八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案1年内,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有关企业及同类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地方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地方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组应在成立60日内向地方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组发现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函,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3日”“7日”“15日”“30日”“60日”均含本数,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本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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